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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购房不一定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广州离婚诉讼律师 良好状王婚姻律师团队电话:(张静),根据我国《婚姻法》*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因此,如果房屋是在双方婚后购买的,但是购买的资金却是一方婚前的资金,双方婚后所购买的房屋不过是一方婚前财产的转换,在本质上仍然属于一方婚前的财产,所以双方在离婚时不需要对此房屋进行财产分割。 良好状王婚姻律师团队在婚嫁家庭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婚姻家庭类案件,办案经验丰富,率高。**律师邹律师,执业21年,经验丰富,水平高! 良好状王婚姻团队律师电话:(张静) 广东东方星联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路450号华信中心1602房 公交站:广东工大 地铁:区庄站C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