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沙区增城区番禺区职工因工死亡赔偿标准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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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员工外出办事,既有公事又有私事的情况下受伤算工伤吗?

咨询电话:(张静),对于职工公私兼顾外出伤亡的工伤认定问题,在传统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标准难以作出认定时,可以着重把握以下要点予以判定。

 

    1)外出职工主观上是为了履行职务。因劳动合同以及**实践中对职务行为未能穷尽列举,故这里的履行职务应作宽泛理解,应考察外出职工主观上为了用人单位利益的心理态度。因外出职工主观心理难以判断,可借助相关事实进行认定。如果职工外出主观上没有履行职务的意思,其行为仅仅是附带性或碰巧符合用人单位利益,则不宜认定为工伤。如职工为游玩外出,顺道带回用人单位进货票据,在回单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则不宜认定为工伤。

 

    2)外出职工客观上实施了履行职务的行为。工伤的本质是职工因履行职务遭受伤害,职工公私兼顾外出期间实施了履行职务的行为是认定工伤的基础。这里的履行职务应作扩大解释,包括与用人单位业务有直接联系及间接联系的行为。有直接联系的行为是指外出职工为用人单位利益而实施的行为,如到业务公司洽谈业务、签订合同等行为;与用人单位业务有间接联系的行为是指外出职工围绕用人单位业务行为而实施与之关联的行为,如为洽谈业务准备资料、安排用餐等。

 

    3)外出职工受伤与实施履行职务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工伤认定主要的标准在于工作过程和工作原因,其中又以工作原因为核心,即劳动者所受伤害和工作有因果关系。外出职工直接因实施履行职务行为时受伤,应认定外出职工受伤与履行职务的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如职工在公私兼顾外出期间因办公事时受伤,属于职工受伤与实施履行职务的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即使是职工在外出期间大部分时间均在处理私事,也不影响该因果关系的认定;如职工在公私兼顾外出期间因办私事时受伤,属于职工受伤与实施履行职务的行为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即使职工外出主要是办理公事,也不能认定职工受伤与履行职务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外出职工因实施与履行职务具有关联性的行为时受伤,只有该关联行为构成履行职务行为所必要的行为,才可认定职工受伤与实施履行职务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履行职务行为所必要实施的行为可以以关联行为是否构成履行职务行为的部分为判断,即如果职工未实施该关联行为,则无法完成履行职务行为。如外出职工回单位途中受伤,因实施“回单位”行为成为履行职务行为的一部分,属于必须实施的行为,故可认定职工受伤与履行职务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广州张静律师,本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劳动工伤类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为客户代理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与仲裁诉讼纠纷案件,经济补偿金纠纷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纠纷案件,劳动工伤赔偿案件,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诉讼案件,公**律顾问等*综合劳动法律服务,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咨询电话:(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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